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miàn】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dì】方、部【bù】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xún】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máo】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biǎo】”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yào】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 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shì】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疑问,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gōng】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dǎo】小组,分【fèn】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zuò】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zǔ】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zuò】领导小组应【yīng】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计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建议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状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方式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wěi】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j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lǐng】导小组报告工作状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cè】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zǔ】决定的事项进行督【dū】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职员进行训练、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shì】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zé】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职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维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zhèng】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疑问、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shì】职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舒服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jí】时予以调整。
巡视职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职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cháng】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yuán】,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yuán】,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dǎo】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rén】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sān】)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y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wěi】要求巡视的其【qí】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zhí】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fǎ】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状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xià】疑问: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dǎng】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yǒu】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疑问;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疑问;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rén】、拉票【piào】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疑问;
(四)违反群众纪【jì】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zhǔ】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疑问;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疑问。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diǎn】事、重点疑问或者巡视整改状【zhuàng】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zhuān】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bān】子主要负责人疑问的来信、来电、来【lái】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状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状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yǐ】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状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zǔ】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zhí】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bào】告制度,对巡【xún】视工作中的重要状况和重大疑问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状况下,中央巡视组可【kě】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zhǎng】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jì】违法的具体疑问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jiǎn】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明【míng】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疑问,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方式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shì】前,应【yīng】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状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xún】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shì】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bèi】巡视党组织领【lǐng】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疑问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状【zhuàng】况和疑问,并提出处理方【fāng】式建议。
对党【dǎng】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疑问和其他重大【dà】疑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状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方【fāng】式建议,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jué】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yīng】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状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de】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lǐng】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状【zhuàng】况,指出疑问,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yì】。
根据巡视工作【zuò】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状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建议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gǎi】状况【kuàng】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shí】状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疑问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quán】限【xiàn】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疑问,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jī】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xuǎn】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疑问,移交【jiāo】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疑问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chá】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疑问或者线索后,应【yīng】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方式等建议,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状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zǔ】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zǔ】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yī】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sh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xún】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状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状况,应当以适当方【fāng】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zǔ】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疑问的,依据【jù】有关规【guī】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dān】位,应当支持【chí】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guī】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职员应当严格【gé】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e】,视情节轻【qīng】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方式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方式: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疑问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状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动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lǐng】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xún】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状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bān】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rèn】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方【fāng】式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方式: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服务虚假状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服务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sān】)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zhě】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疑问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疑问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xún】视职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动【dòng】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dìng】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jǐng】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zhì】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