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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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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25-8-01 10612

201610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wéi】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维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yào】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tuī】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bǎo】党【dǎng】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sān】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dū】。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shī】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fā】挥同级相互监督作【zuò】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de】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chí】,管党治党宽松软疑问,保证党的组织充分【fèn】履行职【zhí】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dǎng】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xiàn】法法律状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qí】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zhèng】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状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zǔ】织服从上级【jí】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状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guī】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zuò】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dǎng】的执政基础状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què】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bá】任用工作规定状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状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状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dū】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lǐng】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zhī】调整成为违纪处理方式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de】言行,自觉【jiào】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qiáng】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lì】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dū】,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jiān】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yuán】会全【quán】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gōng】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yī】条 中央政治局【jú】、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xué】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疑问、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luò】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状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状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状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fù】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duì】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dǎng】的政治纪【jì】律【lǜ】和政治规矩,发【fā】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动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dǎng】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建议,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shí】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dāng】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hé】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状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zhí】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dǎng】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fēng】,加强对亲属和身边职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pèi】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jì】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lǐng】导本地区本部门【mén】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wéi】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状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yīng】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qiáng】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dān】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lì】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dào】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jié】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状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duō】提醒,发现疑问及时纠正。领【lǐng】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疑问,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zǔ】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rén】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jiē】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cháng】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dòng】改正自己【jǐ】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fāng】、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状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rèn】、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yǐ】及选人用人状况【kuàng】。发现疑问、形成震慑,推【tuī】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zuò】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zhì】区、直辖【xiá】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chóng】要或者普遍性疑问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疑问,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zhòng】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疑问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píng】,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shēng】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shēng】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xiàn】领【lǐng】导干部有思想【xiǎng】、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疑问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qí】提醒谈话;发现细微违纪疑问的,上级【jí】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chá】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疑问上的立【lì】场【chǎng】,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状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bān】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zé】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sān】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dǎng】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yǐ】及执行廉洁纪律状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状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zī】料的【de】,一【yī】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bù】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zhí】纪执法、司法活动等疑问,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lǜ】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qiáng】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状况的监督检查【chá】,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状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shuāng】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zhì】和执纪审查状况在向同级党委报【bào】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疑问,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bàn】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lǜ】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kǒu】是心非、阳奉阴违,搞【gǎo】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动。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yuán】、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疑问应当及时向派【pài】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gào】,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zhù】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dǎng】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状况和具【jù】体疑问,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bèi】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hé】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疑问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疑问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sù】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方式信访举报,做好疑问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shè】会反映突【tū】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状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状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xìng】、普遍性疑问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建议,督促信访举报相对集中的地方和【hé】部门查找分【fèn】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状况,加强【qiáng】分析研判,实事【shì】求是评价干部廉洁状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yī】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疑问的反【fǎn】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huà】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疑问讲清楚。约谈被【bèi】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bèi】反映人对函询疑问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疑问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状况的给予严肃处理方式。

  第三【sān】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疑问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gǎng】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yòng】的领导干部,三类状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fāng】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xìng】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状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fǎn】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àn】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作用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疑问,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dì】三十四条 加强对【duì】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职员【yuán】有违反纪律疑问的,必须严肃处理方式。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què】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lǚ】行下列【liè】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hé】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píng】和建议,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状况,提出建议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fā】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疑问及时教育或者处理方式,疑问严重的应当向上【shàng】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dāng】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jiān】督,及时向党组织【zhī】反映群众建议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pī】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zhōng】存在的缺点和疑问;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疑问【wèn】、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yú】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hé】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shí】,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jìn】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lǐng】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方式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疑问线索,应【yīng】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dǎng】组【zǔ】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疑【yí】问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方式。

  在纪律审查中【zhōng】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chù】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方式。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suǒ】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zhǔ】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dǎn】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建议、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děng】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zì】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shù】和信息化手段,推动【dòng】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zhī】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疑问和【hé】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方式;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chù】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疑问应当【dāng】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yǒu】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yǐ】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dǎng】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jì】疑问线索,应当及时处理方式,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dǎng】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háng】党内监督责任和疑问整改落实状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háng】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lì】》等规定处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jiān】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wéi】检举控【kòng】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状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jī】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方式。

  第四十四条 党组【zǔ】织应当保障监督对【duì】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动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方式。监督对象对【duì】处理方式决【jué】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